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排查,持续推进极高海拔生态搬迁,做好后续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农牧区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引导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新型环保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环境协调、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宜居住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