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推进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禁止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灌溉、施肥和固体废物堆存行为。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禁用限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监控、回收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