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计划,实行人畜分离,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逐步推行自来水入户项目建设,全面提升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持续完善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污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广适应地域特点、经济环保的户用卫生厕所,加强公共厕所的维护及运营管理,推进农牧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