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和冰川资源保护制度,开展重点区域国土绿化和条件适宜乡村"四旁"植树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