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农产品产业链,支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扶贫产品目录等制度。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