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全面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环境监管和治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牧区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向农牧业农牧区转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