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大力扶持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持续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保障农牧民从集体经营中受益。

支持鼓励发展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

支持小农户之间、小农户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利益联结和市场运作机制。

支持鼓励农牧区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世界旅游目的地、清洁能源基地等国家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