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推进发展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建设区域内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全产业链。加大品牌保护宣传推介力度,依托地球第三极等区域公共品牌,推动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推进乡村康养、旅游、电子商务、休闲农牧业、民族手工业等产业发展,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