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