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