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