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禁止在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