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造成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的土地用途,确保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