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