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