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等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