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