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未按照规定处理并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