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