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