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注销等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