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损失赔偿、环保包装及从业人员保护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处理全网用户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