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由邮政企业编制设置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邮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依法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