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住宅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在方便邮件、快件投递位置合理布局并配套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新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融合邮件、快件投递接收功能的智能信包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并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