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应当支持村邮站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

鼓励村邮站叠加电商、快递等增值业务,拓展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