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实现直接投递到户的农村地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运营、管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