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未实现直接投递到户的农村地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运营、管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