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