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