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变更地点进行取土、采石,或者未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