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