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并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开发生产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垦、开发、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林业生产活动时进行皆伐和炼山整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