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范围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