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土保持相关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