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规费缴纳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