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

对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设备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