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对水土保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可以受委托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勘查与评估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