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年两次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