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五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