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种植绿肥、果园种草、田坎种草、田埂种草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薪炭林,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