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治施工期的水土流失,确保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本条例实施前未采取上述措施且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