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政府投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标志,并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