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监测和治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