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