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水土流失治理体制机制,创建科技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新技术、新模式,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支持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区域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以投资、捐资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