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