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