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