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