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