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