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